一、适用范围
(一)本区已按月领取小城镇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镇保养老人员”)。
(二)本区尚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人员(以下简称“镇保就业阶段人员”)。
(三)征地时未一次性缴费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由本区、街(镇)、各委、办、局、企事业单位管理并按月发放相关待遇的被征地人员(以下简称“征地养老人员”)。
二、管理部门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区镇保养老人员、镇保就业阶段人员以及征地养老人员就业和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财政局协同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区镇保养老人员、镇保就业阶段人员以及征地养老人员就业和保障工作。
三、镇保养老人员社会保障
镇保养老人员按规定纳入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
(一)镇保养老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保持现有养老待遇水平,并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调整待遇。
(二)镇保养老人员的原小城镇社会保险一次性缴费年限(含小城镇社会保险按月缴费年限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折算的缴费年限)按规定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原按规定由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以及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视作缴费年限,按实计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规定终止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再追溯。
四、镇保就业阶段人员就业和保障
(一)就业培训、就业补贴
镇保就业阶段人员的就业培训、就业补贴按照《青浦区关于贯彻〈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青府发〔2017〕17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基本养老、医疗保险
镇保就业阶段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其就业的应当参加职工社会保险,未就业的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医疗保险。
镇保就业阶段人员剩余待遇享受期满至领取养老金期间未就业的,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个人缴费部分50%的补贴。
镇保就业阶段人员的小城镇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予以记载。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小城镇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按规定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衔接。原按月缴费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按此规定执行。
(三)社会保险待遇
1.镇保就业阶段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折算的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女性镇保就业阶段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且按月缴费年限满5年,在年满50周岁后,可以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申领养老保险待遇,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镇保就业阶段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折算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费至满15年。镇保就业阶段人员继续在用人单位就业的,给予用人单位的补贴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60%,至个人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灵活就业的,给予个人的补贴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所缴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50%,至个人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一次性补缴费的,给予个人的补贴为其所缴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50%。
4.镇保就业阶段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折算的缴费年限)不满15年,又不愿继续缴费的,但符合按月领取小城镇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小城镇养老保险规定的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其小城镇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按照镇保养老人员相关规定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5.镇保就业阶段人员中的原征地养老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按照前款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征地养老人员社会保障
征地养老人员实行区级统筹管理,逐步提高其待遇水平,生活费调整标准与镇保养老人员作同步调整。
征地养老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与相同年龄段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人员的医疗待遇差额由区、镇两级财政列支。
征地养老人员的节日补助费、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及一次性救济费,参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标准发放。
本区各委、办、局、企事业单位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其生活费、医疗费报销、节日补助费、丧葬补助费及一次性救济费等按照区级统筹征地养老人员的标准调整,仍由各委、办、局、企事业单位负责发放。
六、资金保障
镇保养老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政府一次性投入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6:4共同负担,区级负担部分由区与镇按照1:1共同负担,街道部分由区财政负担。区、镇补贴资金由区财政统一上解,镇级负担部分通过区与镇财力结算上解。
镇保就业阶段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政府补贴资金由区与镇财政按照1:1共同负担,镇财政全额列支,区财政负担部分通过当年区与镇财力结算下达,街道部分由区财政负担,纳入街道部门预算。
镇保就业阶段人员就业和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政府补贴资金由区与镇财政按照1:1共同负担,街道部分由区财政负担。区财政负担部分由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安排。
征地养老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政府补贴资金纳入区级统筹管理,资金的筹集及使用管理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另行规定。
七、实施细则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等部门根据本通知,制定实施细则。
八、其他
本通知由青浦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本区已有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关于调整本区征地养老相关政策的通知》(青府发〔2016〕35号)同时废止。
《关于青浦区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被征地人员以及征地养老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解读:
http://xxgk.shqp.gov.cn/xxgk/GovInfoPub/Department/ShowInfo.aspx?infoid=b0783c36-2980-4c92-836a-f679ca6dd516&CategoryNum=010028002&DeptCode=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