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免收税控服务费政策告知 返回列表

各未达起征点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减税办关于开展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税总减税办便函〔2019〕38号)要求,开展政策宣传辅导工作。具体未达起征点小规模纳税人免收税控服务费适用范围如下: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暂免收取2019年税控服务费:

1.已于2018年12月31日前,购买并使用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且不属于自开专票范围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2018年1月至12月所属期内,各期申报销售额均不超过增值税免征标准(按月10万元、按季30万元);

3.2019年税控服务费,是指于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收取的税控服务费。

企业有任何疑问,请致电专管员39298079郭士文老师答疑。


附件下载:1、税种核定信息表.xlsx; 2、电子签名使用指南.wps; 
发布日期:2019-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