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关于《青浦区人才安居工程人才公寓申请的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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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公寓的申请继续沿用《青浦区人才公寓供应实施办法》(青委办〔2017〕51号),《青浦区人才安居工程的实施办法》对人才公寓政策进行了适当补充,将人才公寓的申请范围扩大到“长三角地区柔性流动人才”,增加了“人才公寓专项补贴”政策。第一类对象:符合《青浦区人才公寓供应实施办法》(青委办〔2017〕51号)条件的人才可申请本区人才公寓。第二类对象:经区委组织部、区合作交流办等部门认定的因挂职、技术支持、项目攻关等来本区机关事业单位和区属公司工作,需要阶段性居住的长三角地区柔性流动人才,经区人才公寓供应联席会议审议并报市房管局备案后,可申请本区人才公寓。本政策扶持的人才个人所得税须缴纳在青浦并参加上海市社保(对长三角地区柔性流动人才的个税及社保缴纳地不作要求)。人才所在单位须注册纳税在青浦,包括各类社会组织、区属公司、符合本区产业发展方向、贡献度较大的其他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第一类对象:《青浦区人才公寓供应实施办法》(青委办〔2017〕51号)中明确的优先供应单位中具有人才公寓申请资格的对象,因用人单位所在片区无房源(通过单位承诺申请人才公寓的除外),可申请人才公寓专项补贴。第二类对象:因技术支持、项目攻关等受聘于《青浦区人才公寓供应实施办法(试行)》中明确的优先供应单位,有阶段性居住需要的长三角地区柔性流动人才,可申请人才公寓专项补贴。技术支持、项目攻关等由区经委、区科委等部门认定。本政策扶持的人才个人所得税须缴纳在青浦并参加上海市社保(对长三角地区柔性流动人才的个税及社保缴纳地不作要求)。人才所在单位须注册纳税在青浦,包括各类社会组织、区属公司、符合本区产业发展方向、贡献度较大的其他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参公管理除外)。补贴标准分两档,符合条件的单身申请对象补贴标准为 400元/月;符合条件的家庭申请对象补贴标准为600元/月。每家单位同时享受人才公寓专项补贴的对象不超过10人,其中长三角地区柔性流动人才同时享受人才公寓专项补贴不超过5人。每家单位同时享受人才公寓专项补贴和入住人才公寓的对象不超过40人。如确有需要,经区人才办研究决定后可适当调整额度。由用人单位根据区人才公寓申请指南,备齐相关申请资料后交至区公租房运营机构进行流转,人才公寓供应对象由人社局汇总初审后报区人才办审核,对满足公租房准入资格的申请对象直接进行选房签约,并将相关情况报区人才公寓供应联席会议备案。通过单位承诺申请、长三角地区柔性人才申请等特殊情况,报区人才公寓供应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落实选房签约工作。 (1)申请人才公寓专项补贴对象需通过用人单位提交专项补贴申请表(申请表需经街镇、园区盖章,并由经委、商务委、科委等认定后)及相关附件材料,经区公租房运营机构确认后,报送至区人社局汇总初审,经报区人才办审核通过并进行公示后,由区人社局发放专项补贴资金,每6个月核发一次。(2)单个人才享受入住区人才公寓以及人才公寓专项补贴政策,累计期限不超过6年。如当年审批通过人员补贴资金发放总额超过年度预算的,按公示时间起计算,实行轮候,依次延后发放。
发布日期:2023-08-15